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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日期:2025年 01月 2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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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区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等各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光明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推动我区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燃气事关千家万户和民生大计。近年来,全国多地接连发生多起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国家、省和市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亲自对燃气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和市政府对燃气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亟需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全方位筑牢安全防线,为燃气发展提供保障。

  (二)是健全燃气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需要

  原《光明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于2022年,依赖于旧的管理条例和体系,所建立的职责分工如今已发生实质性转变,因而亟需进行调整,重新明确并优化、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各部门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3年,《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住建、商务、消防等燃气安全全链条监管部门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提出了自2024年7月起将进入第三阶段,建立燃气行业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亟需通过重新修订《光明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完善法规和标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同时,由于光明区人事变动频繁,因而也有必要对前期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和汇总,同时继承与延续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便于燃气管理工作的交接和体系的传承。

  (三)是落实供用气双方主体责任的需要

  现行《办法》规定了燃气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也规定了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但存在不够系统、不够具体、不够明确的问题,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也对用气安全管理进行了调整,适应用户结构产生了从“以业主为主”到“业主、租户各占一半”的变化,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燃气安全责任。由于用户不配合等问题,企业入户安检责任落实不到位,需增设取证、留置、告知、停气等措施助力“入户安检”,因此,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六)《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七)《深圳市燃气条例》;

  (八)《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九)《国务院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深圳市瓶装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

  (十一)《深圳市管道燃气(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

  (十二)《深圳市全面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十三)《深圳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十四)《深圳市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十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三、起草过程

  (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我局分别于2023年7月25日、2024年3月8日、2024年4月7日、2024年12月3日先后4次致函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光明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等23个单位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28条,其中17条已采纳、2条部分采纳、9条未采纳。

  (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25日通过“深圳市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1条;并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深圳市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反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结果及意见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情况。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组织7名专家组织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议与风险评估会议,并形成了《专家咨询论证会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我局就专家提出的意见一一回应,并采纳了大部分专家的意见,《办法》内容合法合理、切实可行,部分表述、结构、排序等建议已结合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听证情况。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组织召开《办法》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报告》,11名听证会参加人员对《办法》提出20条修改意见,其中13条已采纳、7条未采纳,并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深圳市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听证报告》。

  (五)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办法》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内部公平竞争审查。

  (六)内部合法性审查情况。《办法》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内部合法性审查。

  (七)局班子成员集体审议情况。《办法》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八)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情况。《办法》于2024年11月22日通过光明区政府二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

  (九)向区委、区人大报告情况。《办法》于2024年12月7日分别以区政府党组、区政府名义向区委、区人大报告。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计七章,包括总则、燃气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安全管理职责、安全宣传教育、附则等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行业管理,不断提升燃气服务水平

  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办法》一是明确燃气企业的主体责任。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燃气场站、运输管道等燃气设备和设施安全负责。二是明确燃气企业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应健全用户服务档案和管理体系,健全燃气配送服务、入户安检、隐患整改等相关制度。

  (二)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加强燃气使用监管

  一是提升燃气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明确新建住宅应安装燃气自闭阀、智能表等,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和专用金属连接软管。二是扩大燃气报警装置使用范围。对于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必须正确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鼓励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三是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管控要求。对于餐饮等非居用户、城市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提出专门要求,比如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企业指定专人巡查等。四是对于适用用户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适应用户结构产生了从“以业主为主”到“业主、租户各占一半”的变化,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燃气安全责任。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

  一是结合近年来我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明确建设、施工等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探查燃气管线情况、签订保护协议和动土作业确认表、制定管线保护方案、技术交底等“6个100%”管道保护要求。二是明确危害燃气管道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或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圈占压燃气管道。三是强化管道运营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要求其设置燃气管道及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四)锚定监管责任,完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燃气主管部门责任。包括实施燃气分支机构备案,推进燃气站点、燃气管道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燃气专项应急演练,开展燃气安全事故调查。二是明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交通部门负责燃气运输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气瓶充装和特种设备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餐饮场所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站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等。三是明确属地街道监管责任。一方面,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燃气站点、餐饮场所、涉燃气管道第三方工地安全监管;另一方面,落实“黑煤气”、非居用户未安装报警器等行政执法事项。

  (五)强化宣传教育,持续提升燃气安全意识

  一是从燃气安全管理层面,明确区商务、消防、卫健、教育、街道办等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燃气使用和管道保护安全宣传教育。区住建部门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培训,加强行业指导。二是从燃气经营企业层面,要求其指定专人接受主管部门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并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抢修、巡检、送气等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上岗。同时,不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还是燃气经营企业均应重视燃气使用者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全民燃气安全意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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