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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租赁办关于配合做好积分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7年 07月 31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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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租赁办(局):

  为配合做好我市积分入户工作,落实《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的有关规定,就准予积分的房屋租赁行为必须符合合法稳定的前提条件,引导当事人正确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住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第6、7、14、16、19条对当事人合法稳定租赁有明确规定:一是可以合法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屋;二是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于30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证明。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房屋租赁行为才予以计算积分。

  二、租赁住房申请积分计算的标准

  依据《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满5年。在实际管理中存在因搬迁导致租赁期限中断的情况,因此在申请积分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时间段可以累计计算。为保障守法公民的权利,对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前办理过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在计算积分时予以累计。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计算节点

  为做到积分入户公平、公正、公开,当事人以租赁住房申请积分入户的,均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凭证》记载的初始发证日期为准。如遇申请办理逾期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区、所指导街道服务大厅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发改规[2017]1号).pdf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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