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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4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日期:2021年 05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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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度4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4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55家,行政处罚立案87宗,经济处罚87宗,经济罚款金额为56.81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得塔线缆有限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得塔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仓库内无防泄漏装置、电线电路未做防爆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得塔线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3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1台(处)以上3台(处)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深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深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021年第一季度)。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依据】

  深圳市深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为17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为6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对该企业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对该企业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汇亿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汇亿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共5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汇亿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7(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5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4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向世达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且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向世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1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2、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共8名)档案。

  【法律依据】

  深圳市向世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7实施标准(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42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6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处0.7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警告,并处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市联昌坤五金模具配件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联昌坤五金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两台铣床、两台磨床)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联昌坤五金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11实施标准(有4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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