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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7-12
名 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光府规〔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7-16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光府规〔2024〕12号
各街道,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激励平安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诉求服务“光明模式”推广工作的通知》和《深圳市光明区深入打造法治城区“群众诉求服务三个一”平安工程实施方案》(深光委字〔2019〕49号)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平安员在光明辖区内排查隐患、化解矛盾及其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成效的认定及相应奖励的发放。
第三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自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各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在区委政法委备案的人员(以下简称平安员)。平安员包括:网格员、楼栋长、小区物业、义工、社区“五老人员”、劳动信息员、社工、安巡员、建筑工地信息员等工作群体。其中,社区“五老人员”指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
第四条【管理职责】 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及监督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区社区网格管理中心负责奖励审核、发放工作;各街道综治办负责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与奖励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区委政法委、光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群团工作部、区建筑工务署,各街道等单位应依据本办法配合做好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及奖励发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保障】 平安员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每年安排奖励资金不超100万元,纳入区委政法委年度部门预算。若当年出现资金过剩的,按照有关程序由区财政局统筹收回;若当年出现资金不足的,按照有关程序向区财政局申拨;年终奖励资金有结余的,不滚存下年使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工作奖励】 平安员履行规定的工作职责,经认定工作成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
第八条【群众纠纷类奖励】 平安员排查上报可能引发聚集事件、非访事件、极端恶性事件、民间争端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信息,按照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群众纠纷事件】平安员发现上报下列等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事件参与人数、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非法聚集:包括但不限于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等;
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以维权为名,在公共场所聚集、滞留、静坐、游行,向他人散发传单等上访材料,以上访为名穿着“状衣”、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等非访维权事件;
群体性民间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邻里矛盾纠纷、经济债务纠纷、物业纠纷、家庭纠纷等可能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民间纠纷;
企业生产经营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因纠纷导致持续停水停电、拖欠货款及拖欠工资等矛盾纠纷;
非法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印制、存放非法宣传的横幅、传单、资料等;
1.平安员上报上述有效隐患线索奖励标准:
(1)发现上报5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给予50元奖励;
(2)发现上报5人以上,3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每宗给予50—100元奖励;
(3)发现上报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每宗给予100—200元奖励;
(4)发现上报50人以上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每宗给予200—500元奖励。
2.平安员上报有效隐患线索的同时,引导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奖励标准:
(1)引导5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50—100元奖励;
(2)引导5人以上,3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100—200元奖励;
(3)引导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200—500元奖励;
(4)引导50人以上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500—1000元奖励。
3.平安员上报有效隐患线索的同时,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隐患奖励标准:
(1)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5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200元奖励;
(2)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5人以上,3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500元奖励;
(3)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1000元奖励;
(4)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50人以上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2000元奖励。
(二)【个人极端事件】平安员排查上报个人或集体基于合法利益前提下引起的纠纷,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极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卫性抗争、自残性维权、报复性攻击及泄愤性暴力等)有效线索的,每宗给予1000—2000元奖励。(自卫性抗争指个人或者集体利益受到侵犯时,采取不合法的极端方式进行对抗,保卫个人或集体权利及利益的行为;自残维权指自愿地、故意地通过伤害自己身体或生命等极端方式来维护个人权利及利益的行为;报复性攻击指因为个人或集体受到伤害、侮辱或其他不公正待遇,后续采取极端暴力或其他不当手段进行报复的行为;泄愤性暴力指因为个人或集体利益受到侵犯时,通过暴力手段发泄心中愤恨的行为。)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奖励】 平安员排查上报可能引发消防事故、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隐患线索的,依据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危化品】平安员发现上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二)【涉爆粉尘】平安员发现上报违规开展粉尘作业生产场所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场所大小、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场所属“三小场所”的,每宗奖励300—800元。
2.涉案场所属涉爆粉尘企业的,每宗给予500—1000元。
(三)【烟花爆竹】平安员发现上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四)【黑煤气】平安员排查上报违规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存储、输配、充装、供应、销售等经营活动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五)【环境污染】平安员发现上报涉及工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非法排放,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平安员发现环境隐患、违法行为,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环境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宗奖励200—500元。
2.平安员发现环境隐患、违法行为,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环境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宗奖励500—1000元。
3.平安员发现环境隐患、违法行为,清晰上报隐患程度、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应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关键证据并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环境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宗奖励1000—2000元。
(六)【食品安全】平安员排查上报非法从事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及加工隐患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七)【消防安全】平安员巡查发现上报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不合规、自动消防设施瘫痪或不能正常使用、电动车室内充电、三小场所违规住人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每宗奖励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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